关于我国诉讼程序中的鉴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昕玥2019-12-17  24

问题 关于我国诉讼程序中的鉴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对于鉴定所形成的结果,当事人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鉴定B.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上的签名或盖章均具有法律效力C.民事诉讼中,基于意思自治原则,鉴定只能由当事人申请D.刑事诉讼中,鉴定人是否有必要出庭由人民法院决定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诉讼知识并选错误项。第二步,《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即人民法院可以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故选项中只能由当事人申请进行鉴定的说法错误。因此,选择C选项。拓展: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B项:《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所以,鉴定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均具有法律效力。D项:《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故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鉴定人是否有必要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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