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小张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约定小张每月工资是4000元。公司于20 1 3年3月20日做出一项决定,从全体职工的工资中抽出20%作为绩效工资,如果年底公司完成各项指标,绩效工资将一次性发放职工本人,如果公司完不成指标,绩效工资将不予发放。从20 1 3年4月起,小张每月领到3200元的工资。为此,小张于20 1 3年6月3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请分析说明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2)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小张可以得到补偿吗?
(1)该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该公司在用工之日起未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小张在该公司工作,即已形成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3月20日前双方约定的工资额度即可确定为小张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资数额。
根据工资奖金调整的规定,该公司在做出工资改革前要向全体员工履行告知义务。如果在薪资改革后,出现员工原来的工资水平高于调整后的工资方案,根据过渡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一般是本着维持工资水平不下降的原则,维持原有的工资水平。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扣除员工工资的。如果双方重新约定了改革后双方认可的薪酬调整规定,作为员工的绩效工资的发放,应依据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考评后核算员工工资,而非按照企业业绩发放。
(2)小张是可以获得补偿的。首先小张是在劳动争议发生的60天内向劳动仲裁提出的仲裁申请。另外,《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员工利益私自扣除工资的,应予以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小张从工资第二个月起应获得的工资是8000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