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晨曦公司向伟东公司出售并交付其生产的残疾人轮椅20台,伟东公司未付

Freeti2019-12-17  20

问题 (2011年)晨曦公司向伟东公司出售并交付其生产的残疾人轮椅20台,伟东公司未付款。因欠北海公司债务,晨曦公司以协议形式将其对伟东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北海公司抵债,并通知了伟东公司。下列关于该债权转让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晨曦公司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伟东公司时,才对伟东公司发生债权转让效力B.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转让协议生效时,对伟东公司同时发生债权转让效力C.晨曦公司移转债权无须征得伟东公司的同意即产生法律上的效力D.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属于待生效合同E.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有效,北海公司可不通过晨曦公司而直接向伟东公司主张债权

答案ACE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本题中,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自双方达成债权让与合意时成立并生效,不必经伟东公司同意,但只有在通知伟东公司后才对伟东公司发生效力(相应地,北海公司才有权直接向伟东公司主张债权);如果未通知伟东公司,该协议对伟东公司不生效,但该协议在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之间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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