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付乙公司一笔货款到期不能偿还,2016年3月1日,乙公司以甲公司不能清偿

Freeti2020-05-20  21

问题 甲公司欠付乙公司一笔货款到期不能偿还,2016年3月1日,乙公司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3月20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在接手甲公司后发现:(1)2015年1月,甲公司租赁丙公司的一台设备,租赁期间为2年。2015年10月,甲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该设备出卖给善意且支付对价的丁公司。(2)2015年5月3日,甲公司和戊公司签订一份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批100万元的货物出卖给戊公司,交货日期是5月31日,付款日期是2016年5月22日,在戊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前,该设备的所有权归甲公司所有。至甲公司破产受理时,戊公司已经支付了80万元。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3)2016年初,甲公司在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向其董事王某支付了50万元绩效奖金。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向其董事张某支付了30万元的工资。已知,甲公司职工平均工资为10万元。

选项 (1)对于甲公司出卖租赁的丙公司的设备,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B.丙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可以作为共益债务进行申报C.丙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申报D.若丁公司恶意,则不能取得设备的所有权E.若丁公司恶意,丙公司可以主张取回,此时丁公司已经支付的价款可以作为共益债务进行申报

答案CD

解析(1)选项A:根据规定,出卖人以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或者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 BE: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的,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以前,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 破产债权”清偿;如果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可以追回转让财产,对因第三人已经支付而产生的债务,转让行为发生在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以前,作为 “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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