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4 2月4日,私人房主陆某为建造自家的一栋四层高的民房,将工程承包给当

昕玥2019-12-17  30

问题 2012 4 2月4日,私人房主陆某为建造自家的一栋四层高的民房,将工程承包给当地的 包工头黄某,并签订了书面承揽合同。在黄某建好该民房前两层时,由于物价上涨,建房成本 增加,陆某觉得将工程继续承包给黄某不划算,于是跟黄某解除了承揽合同,之后与黄某达成 口头协议,约定由黄某继续负责找人帮忙建房,陆某按80元每天的标准支付给黄某及其他人 工钱。2012年5月14曰,在建造该民房第四层时,正在建房的廖某被房顶的一根木桩砸中脑 部,由于未戴安全帽,廖某受伤过重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将陆某、黄某起诉至县人民法 院,请求法院判决陆某和黄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庭审过程中,陆某承认自己在建造房屋后两层时,是按每天80元的劳务标准给付黄某及 其他人的。而与枣某一同建房的工人李某表示,自己和廖某都不知道陆某和黄某解除了承揽 合同,一直以为在“跟着黄某干”。如在本案中,李某在建房时不慎踢落一块砖头砸伤过路的行人甲,则侵权责任应由( ) 承担。A.李某 B.甲 C.陆某 D.李某和陆某

选项

答案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 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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