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7年7月8日,家住朝阳区的甲向海淀区法院起诉乙,要求法院判决乙交付合同项下的三辆小轿车。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

admin2020-12-24  29

问题 案情:2007年7月8日,家住朝阳区的甲向海淀区法院起诉乙,要求法院判决乙交付合同项下的三辆小轿车。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向甲交付价值30万元的A、B、C三辆小轿车,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乙缴纳了诉讼费用,但并没有将小轿车交给甲。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10月12日,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丙负责执行。在执行中,乙的朋友丁提出异议,主张其中一辆小轿车是其所有的财产。丙经过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了丁的异议。10月18日,甲与乙告知丙达成和解协议:A、B两辆小轿车折算成人民币20万元,乙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交付,C轿车折算成人民币7万元,在2008年10之前将7万元交给甲。丙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2007年12月底,乙按照协议约定,交付20万元现金。2008年11月,由于乙不愿交付剩余的7万元现金,甲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责令乙在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A、B、C三辆小轿车交付甲,甲退还20万元现金。


问题:1.甲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什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
2.如果丁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甲、乙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如果丙在执行中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应该怎么办?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5.法院接受甲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申请是否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1.《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在本案中,应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上诉期间为8月16日到8月30日,履行期一个月应该从9月1日到9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2年就是从2007年10月1日到2009年10月1日,但是10月1、2、3日是法定节假日,所以应以节假日后的第1日即10月4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即当事人应当在2007年10月1日到2009年10月4日之间申请强制执行。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当事人、利害关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本题中,法院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本案中的和解协议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有效。 4.根据《民诉意见》第258条的规定,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5.接受甲的申请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定错误。因为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又没有完全履行的,可以恢复执行,但是应当扣除已经执行的部分。即只需执行原判决书中的乙将C轿车交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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