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发明了一种高性能压缩机,能够有效制冷,在我国和A国(A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均获得了专利权。甲公司分别授予了乙公司在我国、丙公司在A国针对此项压缩...

admin2020-12-24  16

问题 甲公司发明了一种高性能压缩机,能够有效制冷,在我国和A国(A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均获得了专利权。甲公司分别授予了乙公司在我国、丙公司在A国针对此项压缩机技术的独占实施许可权,下列行为中,侵犯专利权的是?

选项 A.丁公司在A国购买丙公司制造并销售的压缩机进口至我国
B.戊公司未经同意在我国制造压缩机,安装自己生产的冰箱上,用于研究冰箱的改进功能
C.B公司在A国未经同意制造压缩机,装于货船上临时通过我国境内
D.我国的己公司在甲公司申请发明专利前已经在制造相同的压缩机,现继续制造。

答案B

解析根据《专利法》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本案中A项符合上述第(一)项的“平行进口”,当压缩机在A国经独占实施被许可人丙公司合法制造并售出后,流通中的压缩机的专利权被用尽,再次转售和进口都不侵权,A项错误。 B项表面是在搞科学研究,但是研究的对象并不是专利产品,而是将专利产品当作工具,对自身的冰箱性能做科研改进,不符合抗辩的理由,B项侵权。 C项属于上述第(三)项中的“临时过境”,D项属于上述第(二)项中的“先用权”都属于合法的抗辩理由,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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