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货物招标中标合同约定于2010年3月31日前付清全部货款200万元,招标人直到2013年1月1日,仍未支付货款,供应商也未曾提出返还货款要求。下列关于诉...

admin2020-12-24  25

问题 某货物招标中标合同约定于2010年3月31日前付清全部货款200万元,招标人直到2013年1月1日,仍未支付货款,供应商也未曾提出返还货款要求。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说法,正确的有()。

选项 A:诉讼时效已过,债权不再成立
B: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不应受理供应商的起诉状
C:该债权的诉讼时效应为二年
D:该债权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E:诉讼时效已过,但债权仍然成立

答案CE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时效的超算点,本案从2010年3月31日起算2年,2013年1月1日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才为4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公民或者法人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关于诉讼时效的效力,我国采用胜诉权消灭说,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仅丧失胜诉权,而不丧失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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