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中,应以共犯论处的有(  )。

shuhaiku2019-12-17  32

问题 下列情形中,应以共犯论处的有(  )。

选项 A.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方便的B.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C.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D.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

答案ACD

解析《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因此A项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以走私罪论处。本条未提及以共犯论处,因此B项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因此C项是正确的。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因此D项是正确的。故选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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