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公安局将甲带至局内留

免费考试题库2019-12-17  16

问题 2001年5月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公安局将甲带至局内留置盘问48小时,搜查了甲的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10万元,冻结了搜出的20万元银行存款,并对甲实行监视居住。次年1月,公安局以甲刊登虚假广告、骗取学生学费为由,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解除冻结。此后公安局一直未对甲诈骗一事作出处理,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何种行为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 A.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 B.扣押现金10万元 C.冻结20万元银行存款 D.留置盘问48小时

选项

答案A

解析。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2)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这一条款,公安机关的行为构成刑事司法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刑事立案之后在侦查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实施;(2)在《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范围内;(3)针对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对甲的留置盘问、搜查、扣押其现金、冻结银行存款、监视居住,都是刑事强制措施,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但公安局决定对其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是行政处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ll条第l款第1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GUQN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