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文与戴某缔结了一个在甲国和中国履行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朗文向甲国法院起

免费考试题库2019-12-17  29

问题 朗文与戴某缔结了一个在甲国和中国履行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朗文向甲国法院起诉戴某并获得胜诉判决。戴某败诉后就同一案件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朗文以该案件已经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为由对中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相关条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朗文的主张构成对我国法院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的有效异议B、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没有管辖权C、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D、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

答案D

解析【考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与受理【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合同的履行地之一在中国,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有管辖权,选项B错误。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可以排除我国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选项C中的观点过于绝对,故错误。一事再审是指由一国法院审判过的案件又被另一国法院受理加以审判。朗文的主张对我国法院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不能构成有效异议,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因此,选项A错误,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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