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当天大同乡派出所公安干警王某甲与另两

昕玥2020-05-20  29

问题 某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当天大同乡派出所公安干警王某甲与另两个干警按照派出所统一安排,于晚上11时驾驶摩托车到各村夜查。当行至该乡江店村时,三人把车停在村口大路旁,进村巡查,发现一村民家里有聚赌声音,遂在门口守候。约有20分钟后趁有人出来解手,三人一拥而入,王某甲掏出随身携带手枪,喝令众人不许动。村民江某、赵某、王某乙、李某举手站在原地,另两个干警把麻将牌、桌上钞票收拾好,又挨个搜身。在搜身过程中不断推搡四人,其中江某转身稍慢,王某甲恼火,上前踹了江某一脚。踹完后觉得不解气,又用上了膛的手枪枪柄在江某背上砸了一下。这时枪支走火,击中站立一旁的王某乙胸部。后王某乙在送医院抢救无效3天后死亡.王某乙死亡时18岁。后经县检察院批准对王某甲予以逮捕,县人民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5年。在法定上诉期间王某甲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被害人王某乙之父向大同乡派出所提出了赔偿请求。问题:(1)此案性质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2)此案派出所是赔偿义务机关吗?(3)此案是由王某甲个人赔偿,还是由国家赔偿?(4)如王某乙之父提起赔偿请求,应提交何种证明?(5)本案的赔偿金范围包括哪些?

选项

答案

解析(1)是行政赔偿。此案的发生是公安机关抓赌过程中公安人员违法使用武器引起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赌博行为进行查处,大同乡派出所作为县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自然有查处赌博行为的职权。王某甲和另外两个干警的行为是依照治安管理法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因为这一行政行为而发生了侵害被害人王某乙生命权的后果,对这一损害的赔偿应是行政赔偿。如果公安机关是在对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违法打死了被害人,则属刑事赔偿。本案公安机关是以行政主体身份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因而不是刑事赔偿,而是行政赔偿。因我国公安机关本身既享有行政管理权,是行政机关,又行使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是刑事侦查机关,所以对公安机关侵权赔偿责任的性质应注意区分。(2)不是,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公安局。此案虽然是大同乡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王某乙的侵权行为所致,本应由派出所承担责任,但乡镇公安派出所只是县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除了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由乡镇公安派出所裁决并独自承担责任外,乡镇公安派出所的其他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应由委托它的机关县公安局承担责任。所以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县公安局。(3)①本案符合《国家赔偿法》第6条的规定,依法应由县公安局进行行政赔偿。②同时,王某甲犯罪行为致王某乙死亡,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王某甲予以民事赔偿。(4)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但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5)赔偿金应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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