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储蓄所,将刀架在储蓄所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

shuhaiku2019-12-17  15

问题 甲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储蓄所,将刀架在储蓄所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1万元。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刚取出5万元现金的储户丁看见乙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1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迅速逃离。对甲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抢劫罪(未遂)B:抢劫罪(既遂)C:绑架罪D:敲诈勒索罪

答案B

解析【考点】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抢劫罪与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分【详解】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第一,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且,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第二,抢劫罪中的暴力达到了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则只能是没有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在本案中,甲实施的暴力已经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且具有“当场性”,故构成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或绑架罪。因此C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本案中,甲在乙的脖子上割了一刀,致其流血不止,由此可推断已造成他人轻伤,抢劫罪已经既遂。所以B正确,A错误。【陷阱】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其中的“未得逞”,是指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未得逞也是主客观的统一,从客观方面说,是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从主观方面说,是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因此,以抢劫故意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行为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劫取财物的,或者所取得的财物与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没有因果关系的,只能成立抢劫罪未遂。在本案中,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胁迫等行为虽然足以抑制反抗,但实际上没有抑制丁的反抗,丁是基于对乙的怜悯,心而交付财物。因而,如果单从对财产法益的侵犯这一角度看,本案并不能被认定已经既遂。因此如果题干中没有提供“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血流不止”等可以推定构成轻伤的信息,本题的答案就只能是抢劫罪未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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