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总承包了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其将装饰工程分包给了乙公司,乙以甲的名义与丙公

Freeti2019-12-17  31

问题 甲公司总承包了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其将装饰工程分包给了乙公司,乙以甲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材料供货合同。随后丙催告甲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而甲未作表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在甲未追认合同之前,丙有撤销合同的权利B、合同已经生效,甲应当履行合同C、甲对乙、丙签约行为未明确反对,视为同意D、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中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没有效力。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杈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表见代理在合同领域的具体规定。可见,表见代理无须被代理人追认,产生代理效力,即由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授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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