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肥厂以其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费用高”为由,予以停运拆除。在下列哪一情况下,该厂构成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2011年)A.未在事前获得权威性技术

admin2020-12-24  21

问题 某化肥厂以其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费用高”为由,予以停运拆除。在下列哪一情况下,该厂构成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2011年)

选项 A.未在事前获得权威性技术论证
B.未采用替代性的污水处理措施
C.未征得当地环保局的同意
D.未征得附近村民的同意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三同时”制度。 2014年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2款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污水处理设施属于防止污染的设施,其停运拆除应当经过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同意。据此,C项正确。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新法只规定了不得擅自拆除,并未规定如果确实需要拆除应如何处理,即是否须征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以及哪个部门的批准,C项暂无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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