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宣誓,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昕玥2019-12-17  18

问题 关于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宣誓,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对于不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内容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的宣誓,应当及时另行安排宣誓B.在特殊情形下,行政会议议员可以不经宣誓直接上任C.对于宣誓人在宣誓过程中的不真诚、不庄重的宣誓,应当严肃处理,宣誓人即时丧失就任资格D.宣誓是相关公职员的法律承诺,但仅仅具有形式效力,并不会具有法律约束力

答案C

解析①无效的宣誓后不得重新安排宣誓,故A 选项错误;②宣誓是法定程序,行政会议议员不经宣誓不得上任,故B 选项错误;③对于宣誓人的不真诚、不庄重的宣誓行为应当判定宣誓无效,丧失任职资格,故C 选项正确;④宣誓作为法律承诺,同时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未经法定程序宣誓,不得担任相应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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