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并销售实木地板,2018 年 6 月发生下列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实木素板,甲厂提供的原木成本为 1000 万元...

admin2020-12-24  28

问题 甲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并销售实木地板,2018 年 6 月发生下列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实木素板,甲厂提供的原木成本为 1000 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 400 万元,增值税 64 万元。甲厂收回实木素板后全部直接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2500 万元。乙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实木地板,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 1500 万元。本月按合同约定已收取 40%货款,其余货款下月 20 日收取。
(3)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1000 万元、增值税 160 万元。当月期初库存外购素板金额为 500 万元,期末库存外购素板金额为 200 万元。当期领用素板用于加工漆饰地板。
(其他相关资料: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 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判断业务(1)是否为消费税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并说明理由。
(2)简述业务(1)中乙厂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计算业务(1)甲厂应补缴的消费税税额。
(4)计算业务(2)甲厂 6 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5)根据业务(3)计算甲厂当月可抵扣的消费税税额。

选项

答案

解析(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1 分)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受托方未按照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1 分) (3)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本题中甲厂已将收回素板全部直接出售,所以应补缴的消费税税额=2500×5%=125(万元)。(1 分) (4)甲厂 6 月应缴纳的消费税=1500×40%×5%=30(万元)(1 分) (5)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所以,业务(3)中准予抵扣的已纳消费税税额=(500+1000-200)×5%=65(万元)。(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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