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6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2017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4个月...

admin2020-12-24  9

问题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6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2017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4个月。4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刘某行使权利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C.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顺进行强制执行
D.就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案BC

解析(1)选项A: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选项BC: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3)选项D:本题并无迹象表明刘某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享有质权,刘某只是未某的一般债权人,谈不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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