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6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预付款,7月

昕玥2020-05-20  13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6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预付款,7月5日乙公司将采购物品送至甲公司处,但在6月3日,甲公司获取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届时不能履行合同,6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预付款,此时甲公司可以行使()。

选项 A:后履行抗辩权B:不安抗辩权C:同时履行抗辩权D:撤销权

答案B

解析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本题中,甲公司为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其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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