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A公司总经理,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公司决定向银行贷款。为了能够顺利获取贷款,甲通过熟人结识了自称是某银行信贷部主任亲戚的张某,将3万元钱交给张某,让张某将其中2万元交给某银行信贷部主任,并称事成之后另有重谢。其实张某并不认识银行信贷部主任,接受甲的3万元钱之后逃之夭夭。甲得知之后大怒,找来心腹李某和王某二人前去教训张某,同时当场给付两人4000元,约定事成后再给付6000元,甲同时告诉他们别整出人命来,事大了没法收拾。和甲分别之后,李、王二人私下商议,张某的3万元有可能在家藏着,找着了咱们一人一半。随后二人找到张某的住处,误将张的朋友赵某认成是张某,便对赵某实施暴力逼问3万元钱下落,由于赵某大声呼救,李、王二人为避免罪行败露,便将赵某杀害,并在张某住处找出1万元现金,李携款先离开现场回家,王某在李某离开之后在赵某身上翻出了身份证和借记卡,到银行柜台取走了卡中的2000元钱。半个月后,李、王二人缺钱花了,给甲打电话说:“我们当时将张某的左腿打断,现在被公安机关发现。你除了按原来的约定给6000元外,还必须再多给5000元,否则,我们向公安机关告发你。”甲信以为真,满足了李、王的要求。
一个月之后,A公司以伪造的房产证明作为担保,获得了某银行的贷款。随后将贷款投入高风险投资活动,结果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问题:
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李某、王某、张某、A公司的行为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甲唆使李某和王某故意伤害张某,成立故意伤害罪。虽然实际受伤害的是张某的朋友赵某,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没有超出犯罪的构成要件,也成立犯罪。对于赵某的死亡结果,甲需要负过失责任。因为甲说“别整出人命来”,实际对于死亡结果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因此需要对死亡结果的承担过失责任。
2.李某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需要数罪并罚。
李某与王某密谋获得张某占有的3万元,并且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暴力和取财行为,成立抢劫罪。虽然发生对象认识错误,但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其实施的故意杀死赵某的行为包含在抢劫的暴力中,应承担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加重的刑事责任,不另外成立故意杀人罪。后来李某和王某共同以告发为要挟向甲索要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
3.王某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和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数罪并罚。
王某与李某密谋获得张某占有的3万元,并且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暴力和取财行为,成立抢劫罪。虽然发生对象认识错误,但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其实施的故意杀死赵某的行为包含在抢劫的暴力中,应承担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不另外成立故意杀人罪。后来王某和李某共同以告发为要挟向甲索要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信用卡并到银行柜台取款,是单独犯罪,应独自对该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赵某身上翻出并取走信用卡是抢劫罪,因为本案中,信用卡是使用暴力抑制被害人反抗取得的,虽然暴力是两人共同的行为,但是取得信用卡是王某单独实施的,且李某对抢劫信用卡不知情,因此王某单独抢劫信用卡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后面使用信用卡到银行柜台取款的行为是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李某、王某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范围内成立共犯,李某和王某由于超出共同犯罪的取财行为和目的,成立抢劫罪;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李某、王某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4.张某虚构事实,使甲产生认识错误交付3万元,构成诈骗罪。
5.A公司将骗来的贷款投入高风险投资活动,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诈骗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由于单位主体不能成立贷款诈骗罪,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认定为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