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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
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
Freeti
2019-12-17
5
问题
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
选项
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查支票的相关制度与票据抗辩。 《票据法》第81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第89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依据以上规定,支票当然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不存在题目当中所说的一星期后,即2005年10月12日提示付款,2006年1月中旬要求付款的情形。 A项:涉及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是甲乙之间的抗辩事由,与银行利益无涉,银行不得主张此项抗辩,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故A项正确。 B项:对于B项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甲和乙具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乙可以以甲不履行约定义务为由进行抗辩,因此乙对甲的付款请求有权抗辩,故B项正确。另有观点认为,大多数实践中,当事人自己无法决定过户事项,故不因此作为拒付理由。 C项:甲乙之间既存在票据关系,又存在票据之外的民事关系。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也可以在票据被拒之后向出票人乙行使追索权,故C项正确。 D项:根据《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遗失后,持票人甲并不丧失票据权利,而是可以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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