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2月 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 B公司签发一张以 X银行为承兑人、

昕玥2019-12-17  22

问题 2015年 2月 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 B公司签发一张以 X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 80万元、到期日为 2015年 8月 1日的承兑汇票,X银行依法在汇票票面上签章。3月 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C公司,C公司向 B公司支付现金 75万元。4月 1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对 B公司与 C公司之间的票据买卖事实不知。D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 E公司,以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 ”后 E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5月,E公司被 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6月 1日,F公司为支付材料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G公司。8月 10日,G公司向 X银行提示付款,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支付。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C 公司能否因B 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2)D 公司能否因C 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3)在装修工程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D 公司对E 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4)在X 银行拒绝付款时,G 公司应如何证明其是票据权利人?

选项

答案

解析1.C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如果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将导致相应的票据行为“无效”。在本题中,B公司将该汇票卖给了 C公司,背书行为无效,C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2.D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虽然未以真实交易关系作为原因关系的背书行为无效,被背书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他人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时,受让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在本题中,不知情的 D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3.E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有效。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在本题中,D公司背书时记载的“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属于附条件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4.根据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应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在本题中,G公司应当证明:E公司与 F公司发生了吸收合并,E公司被注销登记,E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 F公司承受,那么尽管票据不连续,但相关证据证明了 E公司与 F公司之间权利转移的事实,G公司就可以主张票据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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