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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办大学法学院教师李某,趁校区搬迁之际,将没有锁门的电脑教室中用于教学使用的1
某公办大学法学院教师李某,趁校区搬迁之际,将没有锁门的电脑教室中用于教学使用的1
shuhaiku
2019-12-17
26
问题
某公办大学法学院教师李某,趁校区搬迁之际,将没有锁门的电脑教室中用于教学使用的10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0万余元)放于自家车内拉走,之后被发现,学校报警。下列关于本案的管辖,表述正确的有:
选项
A.李某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李某行为应当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C.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应当将李某案件移送监察机关D.本案应当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提供配合
答案
A
解析
AB项,《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根据上述“(四)”,必须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才是监察对象。本案中,李某只是一名普通教师,不属于从事管理工作,因此不属于监察对象,对本案的盗窃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A正确,B错误。 CD项,《监察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但本案中,李某不属于监察对象,因此,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不需要移送监委会,也谈不上由监委会为主调查的情况,C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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