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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 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
(2008年)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 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
admin
2020-12-24
23
问题
(2008年)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 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 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 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 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 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 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 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 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 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 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 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 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 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 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 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 査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 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 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选项
答案
解析
【法理透析】 本题围绕肖某的劳动争议纠纷展开,因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引起诉讼,解决劳动争 议,应当优先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1.《劳动仲裁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 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肖某作为甲公司的在职员工,因工伤问题与甲公 司产生劳动争议,肖某可以与甲公司通过协商解决,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 据。在本案中,肖某和甲公司之间应分别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的诉求。肖某是原 告,其主张的是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相关费用。对此,其应当 就自己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举证证明,并对请求支付的费用和自己工伤的事实出具证 明。甲公司则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进行举证等。 3.《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 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 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据此可知,肖某可以针对追索劳动报酬和医疗费 用申请先予执行,因此时本案已经处于二审阶段,故肖某应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先于执行 的请求,并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即本题的B区人民法院。 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 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 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 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本案中,甲公司在二审判决后迟迟不履行判 决规定的义务,故肖某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对于甲公司的负责人可以采取罚款和拘留的强 制措施。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 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 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据此可知,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査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的,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在本案中,甲公司以 二审审判组织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请求。但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影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只有在再审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并裁 定中止原判决执行的,才发生中止执行的效力。 6.新法规必考是司法考试的一个特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在2010年12月6日 修订后重新发布,最后一问通过评价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一些“行为”来考核《法官职业道 德基本准则》的相关内容,如: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 件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私下会见当事人的行为等均违反了《法官职业道 德基本准则》的规定。 【参考答案】 1.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 法院起诉。 2.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 (3)各项损失的事实; (4)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2)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第二审人民法 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人民法院执行。 4.(1)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2)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和拘留的强制 措施。 5.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 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人民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 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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