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甲带领乙、丙等人,与造纸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因对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甲、乙、

免费考试题库2020-05-20  14

问题 村民甲带领乙、丙等人,与造纸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因对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甲、乙、丙等人阻止生产,将工人李某打伤。公安局接该厂厂长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对其他人未作处罚。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A.丙B.乙C.李某D.造纸厂厂长

选项

答案AD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7条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作出了规定。本题中,甲、乙、丙等人阻止造纸厂生产,并将工人李某打伤,经该厂厂长举报,结果甲和乙两人分别被公安局处以拘留15日、5日的处罚,丙未受到处罚。而甲对处罚不服起诉。李某作为受害人,与被诉的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应成为第三人;同时,造纸厂的厂长只是举报人,与被诉的处罚决定也不存在利害关系,不能成为第三人。对此,考生很容易作出判断。较易出现问题是,乙、丙是否能成为第三人的判定。乙、丙都参与了违法行为,但结果却不同,乙受到处罚,而丙却未受到处罚。通常情况下,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处罚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人,其中一部分人向法院起诉,而另一部分被处罚人没有起诉的,没有起诉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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