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分为A、B两个单项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分别确定了三个中标人并签订了合同。A、B两个单项工程合同条款中有如下规定: ...

admin2020-12-24  19

问题 某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分为A、B两个单项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分别确定了三个中标人并签订了合同。A、B两个单项工程合同条款中有如下规定:
(1)A工程在施工图设计没有完成前,业主通过招标选择了~家总承包单位承包该工程的施工任务。由于设计工作尚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虽性质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商定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合同条款中规定:
①乙方按业主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甲方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②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乙方参考使用。
③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2)B工程合同额为9000万元,总工期为30个月.工程分两期进行验收.第一期为18个月,第二期为12个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下列问题:
①工程开工后,从第三个月开始连续四个月业主未支付承包商应付的工程进度款。为此,承包商向业主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并提出对拖延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计利息的要求.其数额从监理工程师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息。业主方以该四个月未支付工程款作为偿还预付款而予以抵消为由,拒绝支付。为此.承包商以业主违反合同中关于预付款扣还的规定,以及拖欠工程款导致无法继续施工为由而停止施工.并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②工程进行到第10个月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出通知,指令压缩国家基建投资,要求某些建设项目暂停施工.该项目属于指令停工项目。因此,业主向承包商提出暂时中止执行合同实施的通知。为此,承包商要求业主承担单方面中止合同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③复工后在工程后期.工地遭遇当地百年以来最大的台风,工程被迫暂停施工,部分已完工程受损,现场场地遭到破坏,最终使工期拖延了两个月。为此,业主要求承包商承担工期拖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和赶工的责任。
【问题】
1.A单项工程合同中业主与施工单位选择总价合同形式是否妥当 合同条款中有哪些不妥之处  
2.B单项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4.合同争议常见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选项

答案

解析1.A单项工程采用总价合同形式不恰当,因为A工程施工图设计尚未完成,项目工程量难以确定,双方风险较大。 合同条款中的不要之处是: 第①条中乙方按业主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不妥。应改为按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 第②条中供“乙方参考使用”说法不妥。应改正为保证资料(数据)真实、准确,作为乙方现场施工的依据。 第③条不妥,不允许分包单位将工程再次分包。 2.对问题①的处理:业主连续4个月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金钱债务及违约责任,承包商提出要求付款并计利息是合理的。但除专门规定外,通常计息期及利息数额应当从发包方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第l5天(即l4天后)起计算,而不应是承包商所提出的第11天起算。另外,业主方以所欠的工程进度款作为偿还预付款为借口拒绝支付,不符合工程计量、支付和预付款扣还的一般规定,是不能接受的。 对问题②的处理:由于国家指令性计划有重大修改或政策上的原因强制工程停工,造成合同的执行暂时中止,属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社会突发事件,属于不可抗力,这不是业主违约和单方面申止合同,故业主不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对问题③的处理:承包商因遭遇不可抗力被迫停工,根据合同法,承包商可以不承担工期拖延的责任,业主应当给予工期顺延,但不补偿费用。 3.合同价款调整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后的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后的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l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4.争议解决的常用方法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命题点与拓展】 本案例第1题主要考查合同管理的相关知识。 总价合同对承包方具有一定的风险。采用这种合同时,必须明确工程承包合同标的物的详细内容及其各种技术经济指标,一方面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要仔细分析风险因素,需在报价中考虑一定的风险费;另一方面发包方也应考虑到使承包方承担的风险是可以承受的,以获得合格而又有竞争力的投标人。总价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无论采用哪种总价合同形式,均需要施工设计图纸完整、工程量明确,A项目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明显不妥当。单价合同是指承包方按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填报单价,并据此签订承包合同,而实际总价则是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单价计算确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变更单价。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安全性、可靠性负责。施工组织设计完成后,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审批。所以,合同条款第①条不妥,施工组织设计应由监理人审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义务包括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发包人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但不对承包人据此判断、推论错误导致编制施工方案的后果承担责任。所以,合同条款第②条“仅供乙方参考使用”不妥,应保证资料数据的准确、真实、完整,并作为乙方现场施工的依据。 《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所以,合同条款第③条不妥。 本案例第2题主要考查费用索赔问题。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其中,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发包人未按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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