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2月发生下列业务: (1)开采原煤50000吨,赠送给关联单位10000吨。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采原煤...

admin2020-12-24  22

问题 某煤矿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2月发生下列业务:
(1)开采原煤50000吨,赠送给关联单位10000吨。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采原煤50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为200元,合同约定当月应收取80%的价款,实际收取了50%。
(3)本月以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煤1000吨,其中耗用外购原煤500吨,经增值税发票确认,外购原煤每吨不含增值税买价为120元。销售上述洗煤5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550元;将10吨上述洗煤用于职工食堂。
(4)出口自产原煤1000吨,FOB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吨510元。
已知:该煤矿原煤资源税税率为5%;洗煤的折算率为6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资源税。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资源税。
(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资源税。
(4)计算业务(4)应缴纳的资源税。

选项

答案

解析(1)应纳资源税=10000×200×5%=100000(元)。 (2)应纳资源税=5000×200×80%×5%=40000(元)。 (3)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应纳资源税=[(500+10)×550×60%-500×120]×5%=5415(元)。 (4)业务(4)应纳资源税=1000×510×5%=25500(元)。 此问注意出口煤炭的计税依据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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