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

Freeti2019-12-17  18

问题 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                甲在2013年11月将自己对乙已取得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甲的行为将导致其最高额抵押权消灭B.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丁取得最高额抵押权C.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D.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任何债权均不得转让

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在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债权可转让,但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仍由甲享有,而非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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