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9岁的李某从东北农村来到北京,经亲戚介绍到一家印刷厂当了一名印刷工。
2007年8月,已有两年多工作经验的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将左手卷进机器,虽经医院紧急抢救,仍没有保留住李某的左手。在医院治疗期间,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了李某的工伤。
2008年3月李某治疗终结后,被指定的工伤鉴定机构确定为工伤致残四级。身为农民的李某失去了劳动能力,给其今后生活带来了许多困难。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他向印刷厂提出按国家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异地安家费,并按社会平均寿命70岁计算,一次性支付他抚恤金58万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享受什么样的工伤致残待遇?
(1)法律依据分析:
1)李某的要求部分有法律依据。
2)李某要求厂里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有法律依据。
3)李某要求厂里支付异地安家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李某本身是外地人员,不存在异地安家问题,因此他不能享受此待遇。
4)李某要求一次性支付他抚恤金58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2)李某应享受的工伤致残待遇:
1)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
2)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李某为四级伤残,抚恤金标准为李某工资的75%。
3)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李某为四级伤残可得到其18个月的本人工资。
4)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由个人负担的部分遇有困难时,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