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王、李共同设立了一有限合伙企业甲,张为有限合伙人,王和李为普通合伙人。现刘某

shuhaiku2019-12-17  15

问题 张、王、李共同设立了一有限合伙企业甲,张为有限合伙人,王和李为普通合伙人。现刘某因一笔业务多次到甲企业进行洽谈,每次都是张某和王某接待并商谈业务细 节,但是均没有告知张是有限合伙人这一情况。后张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刘签了购货合同,刘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后,甲企业因为经营不善已经无法清偿。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因为张是有限合伙人,所以无需对合伙企业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因为张执行了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此转变为了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张与王、李均应对刘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普通合伙人李没有过错,也没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以无需对刘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B选项错在 “由此转变为了普通合伙人”。 张应当和普通合伙人王、李一同对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题容易出错的是D选项, 虽然该笔交易李没有过错,但由于李身份是普通合伙人,所以李要承担连带责任。《合伙 企业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该合伙企业的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 伙企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 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他 人进行交易的,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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