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甲先供货,乙后付款。在供货前,甲有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无付款能力。对此,甲可依法主张()。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合同撤销

admin2020-12-24  20

问题 甲乙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甲先供货,乙后付款。在供货前,甲有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无付款能力。对此,甲可依法主张()。

选项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合同撤销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答案D

解析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有: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IpwKKKKQ
相关试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