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某开发区滩涂治理兼围海造地工程,在该开发区的东部建设一块 50 万 m2 的商业用地,工程内容包括:将周边滩涂淤泥坎填至商业用地场地的围堰...

admin2020-12-24  17

问题 沿海某开发区滩涂治理兼围海造地工程,在该开发区的东部建设一块 50 万
m2      的商业用地,工程内容包括:将周边滩涂淤泥坎填至商业用地场地的围堰内,
之后进行地基加固,陆上土方回填至使用标高。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工期为 220 天,开工时间 2001 年 6 月 30
日;工程造价 9110 万元,工程、质量等级要求为优良。工期提前每天奖励 2 万
元,工期延误每天罚款 3 万元。
问题:
1.施工单位经监理同意审批以总价包干的方式将部分软基加固的项目分包给了当地有资质的岩土公司承担。岩土公司施工时,发现实际的地质条件与业主提供的钻探报告不符,按实际土质情况,需增加 30%左右的工程量。该岩土公司遂以业主提供的地质资料不符为由向业主提出索赔,应如何进行索赔?
2.由于岩土公司分包部分工程量的增加,致使软基加固工程的进度滞后,使节点工期无法实现。总包单位能否向业主提出节点工期延长的要求?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3.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比合同完工日期提前 10 天向业主和监理提交竣
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了竣工资料。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资料后第 5 天告之竣工资料未达到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对其中的某些部分进行整改。施工单位在收到监理的整改指示后第 3 天整改完毕重新申请验收,一周后该工程通过了业主组织的验收,施工单位是否造成了工期延误?根据合同该奖还是该罚?奖罚多少?

选项

答案

解析1.当地的岩土公司分包商不能向业主提出索赔,尽管造成地质条件不符的责任在业主。因为分包商与业主并无合同关系,提出索赔没有依据。 分包商应依据与总包单位的分包施工合同提出索赔,而总包单位则可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向业主提出索赔。 2.总包单位可以提出延长工期。因为地质条件的变化造成的工期延误其施工期可以延长。总包单位应在 5d 内就延误的内容、天数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支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 5 天内报建设单位确认并予以答复,确定工期的延长天数和费用额。若监理工程师逾期未予答复,则可视为施工单位的要求已被建设单所确认。 3.10-5-3=2 天施工单位提前 10 天,提交竣工申请及资料后第 5 天被监理告之竣工料未达到要求,则这 5 天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如果报告及资料一次合格虽然监理是从第 5 天回交的仍应按 10 天计;(按申报之日计) 施工单位整改又去掉 3 天,重新申报后经一周通过验收,但竣工日仍应按一周前重新申报之日起,这样施工单位提前 2 天竣工,业主应奖励施工单位 2×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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