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债务人依下列哪些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免费考试题库2019-12-17  14

问题 票据债务人依下列哪些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选项 A:张三偷盗取得票据B:李四接受徐清赠与的一张汇票,现徐清以没有给付对价对李四提出抗辩C:王五以背书方式取得汇票,但该汇票背书不连续D:赵六持有的支票超过出票日6个月后要求付款人付款

答案ACD

解析【考点】票据抗辩。详解:《票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故A选项构成抗辩理由,当选。第11条第1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B选项不构成抗辩理由,不当选。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故C选项构成抗辩理由,当选。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J6wf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