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甲就电梯采购项目进行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A、B、C、D、E、F六家单位进行了投标。经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最终确定C单位为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admin2020-12-24  16

问题

采购人甲就电梯采购项目进行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A、B、C、D、E、F六家单位进行了投标。经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最终确定C单位为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希望中标人C在原中标价基础上再优惠两个百分点,即中标价由136. 00万元人民币调整为133. 28万元人民币,以便更好地向上级领导汇报招标成果。招标人与中标人C进行了协商,C单位为了能顺利夺标,便答应了招标人的要求,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合同签订时,招标人认为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第一种:书面合同中填写的合同价格仍为136. 00万元人民币,由中标人C另行向招标人提供一个优惠承诺,在合同结算时扣除。招标人认为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在合同备案时不易被行政监督部门发现,缺点是没有经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如果双方发生争议,不能依此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二种:书面合同中的合同价格直接填写为133. 28万元人民币,同时双方向行政监督部门出具一个补充说明,详细阐明理由。招标人认为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可以直接按照经过备案合同处理,缺点是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有可能不予备案,并且会受到处罚。


经过权衡,招标人选定了第一种处理方法,双方同时协商一一致,在合同备案后,再另行签订一份合同,将合同价格调整为133. 28万元人民币。


【问题】


1.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在原中标价基础上再优惠两个百分点的做法是否违法?如果中标人同意优惠,并按优惠价签订协议是否违法?如果按第一种意见,由中标人出具一个优惠承诺,在结算时直接扣除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


2.合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是否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直接修改中标价?为什么?


3.如何看待采购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所作的修改?


选项

答案

解析

1.(1)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要求中标人在原中标价基础上再优惠两个百分点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里的实质性内容主要指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所以,签订合同过程中,招标人不能提出压低中标价格,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即使投标人同意优惠价格,无论是按照优惠后的价格签订合同,还是由中标人出具一个优惠承诺,在结算时直接扣除的做法,均违反了法律规定。

理由:上述行为均属于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的行为。

本案例中,签订了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即中标价格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同时违反了法律规定。

2.合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不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直接修改中标价。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货物采购合同一般设有变更条款,合同履约过程中,涉及价格变更的事项一般有供货量、备品备件、执行周期等条件,调整合同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处理,但不允许在没有出现合同变更条件前提下,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直接修改合同价格,因为这种行为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订立了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即《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明令禁止的情形。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实质性内容是双方的约定,体现在合同中。按照《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实质性内容为项目的标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价格或报酬、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等。《合同法》在第三十条指出实质性内容后,在第三十一条指出了非实质性变更的条款,即除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外为非实质性条款;在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列举了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这些应当属于货物类采购合同中的非实质性内容。

除招标书中明确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外,采购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不仅仅只有对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修改的权利,同时也具有对中标供应商、对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变更表示反对或接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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