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合伙协议约

昕玥2019-12-17  30

问题 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合伙协议约定如下:第一,赵、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第二,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单笔标的额不得超过3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赵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茶农达成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有效约定B.孙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乙茶农达成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无效约定C.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茶叶公司签订价值28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有效约定D.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丁茶叶公司签订价值35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无效约定

答案C

解析选项 A、 D 错误。《合作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当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而对外订立合同时,不能当然地认定该合同有效或无效,还要结合相对人是否为善意来加以判断。选项 B 错误。《合作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可知,虽然孙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由于他对执行合伙事务同其他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所以其还是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相关民事行为的。选项 C 正确。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茶叶公司签订价值 28 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符合合伙协议约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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