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3 1日,在北京从事贩卖的安徽来京人员杜某偶然查询得知,自己从去年7月20日至5月23日驾车运货时,在同一地点被“电子眼”拍下闯禁行1 05起,被罚款10,500元(该罚款将近杜某一年的收入),交通违章记分210分。杜某称,此前交管部门从未有告知他曾被查出违法。而交管部门则告知,在杜某被录下40多次时就通知了其所在单位,并通过交通台广播进行过两次通知,但杜某都没有来过交管部门。后调查,杜某所驾驶的车是挂靠在一个蔬菜运输公司的,每年交点儿管理费。蔬菜公司称,未接到过交管部门的电话。同时,杜某本人没有收音机,根本收听不到交管台广播。
相关媒体曾经针对司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知悉方法做过一个小调查;登录北京交管局网站查询的占61%;等待交管局通知的占32%;到交警大队办公厅触摸屏查询的占3%;定制手机告知短信的占2%;打声讯电话查询的占2%。就是说32%的司机不知道北京市交管局是不会及时、主动通知违章司机的,只有等司机年检的时候才能收到通知。
同时,据统计,2004年,北京市交管局共处罚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124.9万起,在这些交通违法行为中,由“电子眼”作出处罚“决定”的,就占了47. 2%。2005年4月,北京市交管局有关领导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今年交管部门非现场执行法要占到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的60%。
问题: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你谈谈对此问题的认识和思考。
答题要求:
1.运用你所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相关的社会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例文】
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机关不仅应当将处罚结果向相对人和社会公开,而且处罚的依据也应公开。材料中就反映了目前某些机关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使用现代化的手段进行行政处罚,但忽视了行政处罚应该给予公众充分知情权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强调行政机关的高效运行是必要的,但同时更应该注意是否兼顾了公开、公平的原则。
行政公开是行政处罚的一项基本原则。其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除非法律另
有规定,必须将行政行为作出过程及其相关信息在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于行政相对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
行政公开、公正、公平与行政效率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体,对任何行政行为的作出都必须两者兼顾。一方面,行政公开、公正、公平强调的越多,行政效率可能越低;另一方面,行政如果一味地追求效率,也必然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有违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所以,从根本上说,必须找到两者的契合点,保证行政行为做到最大限度地为公众所接受。
本案中,虽然交管部门采用了“电子眼”进行交通监控,利用网站、手机提供违章查询等众多现代化行政手段,大大提高了行政机关的运转效率,节约了有限的行政资源,但却忽视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众所周知,公众与政府处于信息极其不对称的情况下,而行政公开,就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行政公开是一种手段,公众真正知情才是目的。司机每一次违法,都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执法者及时、主动将违法情况及相应处罚明确告诉行政相对人,而不是要求行政相对入主动上网或是电话查询。面对中国目前很多人并不会上网的情况,交管部门不能说完全做到了行政公开。杜某之所以1 05次“重蹈覆辙”,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非法现场执法的拍摄、录入、数据整理到公示与送达这个链条出现了多处断裂,其结果是违章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电子眼”的效率被剥削,执法的公正性也因此打了折扣。
综上所述,我们的行政部门不能仅仅将着眼点放在如何提高行政效率上,还应该注意在维护高效运转的同时,是否保证了相对人的知情权,以及行政行为的公开、公正、公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为实现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