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报价。10月10日

Freeti2019-12-17  8

问题 2012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是( )。

选项 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C.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反要约D.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要约与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发生这种情况即为反要约,反要约是一个新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就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原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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