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事业单位急需采购一批车辆,在未取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该单位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展开了采购工作,分别向A、B、C、D四家车辆供应商发出了...

admin2020-12-24  7

问题

某市事业单位急需采购一批车辆,在未取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该单位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展开了采购工作,分别向A、B、C、D四家车辆供应商发出了竞争性谈判文件。在文件中规定,包括谈判文件上的报价在内的两轮报价为最终报价。在进行竞争性谈判当日,由该单位相关领导组成的谈判小组与各供应商代表进行了谈判。第二轮封闭报价结束后,由于各供应商因为价格均超过采购预算,该项目的负责人口头通知四家供应商需要进行第三次报价。各供应商对此都表示同意,并分别进行了第三次报价,最终C供应商因价格方面略占优势,成为排名第一的预中标人。


【问题】


1.什么是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什么情况下采购人员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


2.本案例中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否妥当?为什么?


3.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请逐一说明。


选项

答案

解析

1.(1)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不少于3家的)

供应商就采购事宜分别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2)采购单位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条件为: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该项目使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妥当的。

理由:本项目属于因公务需要急需采购的项目,若采用通常的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耗时过长,无法满足现实的紧急需要,因此,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妥当的。

3.该项目在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中存在的不妥之处及理由为:

(1)不妥之处:在未取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就采用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

理由:《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属于招标方式外的其他方式,也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否则,只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案例中采用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但未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

(2)不妥之处: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相关领导组成。

理由:《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谈判小组应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专家应从财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案例中,谈判小组完全由该单位相关领导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不妥之处:第二轮封闭报价结束后,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各供应商。理由:《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以废标。本案例中,所有供应商最终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应宣布废标,重新进行采购。但由于本案例属紧急采购项目,可以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中重新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小组应向供应商出具书面通知,宣布因超预算而废标,并邀请供应商重新报价并参加谈判。为避免再次超预算,可以向供应商公布最高限价和最高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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