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荣公司诉光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某市甲区欣荣公司与乙区光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光达公司承建欣荣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厂房,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厂房施工过程中,欣荣公司与光达公司因增加工程量、工程付款进度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A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欣荣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法院受理了本案,光达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欣荣公司申请法院裁定光达公司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开庭审理过程中,欣荣公司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光达公司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其事先不知道欣荣公司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无其工作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欣荣公司的诉讼请求。欣荣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并称其与光达公司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光达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欣荣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欣荣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其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后因调解不成,欣荣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若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2.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什么?
3.欣荣公司提起上诉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应当如何处理?
5.对于光达公司提出的反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欣荣公司在调解中认可的增加的工作量,能否作为法官自由心证的基础?为什么?
1.当事人可以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对仲裁协议效力做出决定,也可以请求A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决,若同时向A仲裁委员会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的,则由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决。
2.会议录音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为欣荣公司私自录音行为并未侵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且其提交的会议纪要能证明录音内容为真实,符合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
3.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欣荣公司向法院起诉中并未申明双方具有仲裁协议。且光达公司未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放弃仲裁协议,法院有管辖权。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5.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光达公司另行起诉。
6.欣荣公司已经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能作为法官自由心证的基础,因为在调解中当事人做出的承认不能作为在审判中对其不利的证据。
本题主要考查审理程序中特殊问题的处理,这是历年民诉考试的重点。若其以案例分析形式考查,应按以下步骤解题:第一步,审题。明确设问是要求,若需分析整体程序,那既应分析错误之处,也应阐明正确之处。第二步,查分。确定本题总分,估算答题量。第三步,分析。逐行寻找答题点。第四步,答题。先按点列明确定之处,后列明似是而非之处。建议考生在日常复习中多练习案例分析型的试题,形成做题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