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2011年)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

admin2020-12-24  19

问题 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2011年)

选项 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
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
C.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D.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司法解散之诉。 A、B、C项:《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A项属于知情权受到侵害的情形,B项属于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侵权的情形,C项属于企业法人执照被吊销的情形,都不能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故A、B、C三项错误。 D项:《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该款规定明确了公司股东可以申请强制司法解散的四种具体情形,D项属于其中第4项情形,故D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L5tQKKKQ
相关试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