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5日,甲材料供应商与丙材料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转让甲对乙施工企业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5日,乙接到甲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关于该债权转让...

admin2020-12-24  17

问题 2016年9月15日,甲材料供应商与丙材料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转让甲对乙施工企业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5日,乙接到甲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关于该债权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9月25日生效
B.丙于9月15日可以向乙主张30万元债权
C.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于9月25日对乙生效
D.乙拒绝清偿30万元债务的,丙可以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9月15日生效,A选项错误。9月25日乙接到甲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因此丙于9月25日可以向乙主张30万元债权,B选项错误。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后,甲从该债权债务关系中分离,因此丙无权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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