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述四类案件,在法定期限的延长方面,都有哪些特殊规定?( ) A.在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

admin2020-12-24  11

问题 关于下述四类案件,在法定期限的延长方面,都有哪些特殊规定?( )
A.在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B.一审程序中,在3个月内无法审结的,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3个月
C. 二审程序中,在2个月内无法审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D.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的四类案件,其延长法定期间的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

选项

答案A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 案件。这四类案件即为在法定期间的延长方面有特殊 规定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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