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四人准备出资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四人决定由张某负责公司的设立事项。四人拟出资90万,其中张某以价值30万元的厂房及价值20万...

admin2020-12-24  10

问题 中国公民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四人准备出资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四人决定由张某负责公司的设立事项。四人拟出资90万,其中张某以价值30万元的厂房及价值20万元的知识产权出资;王某出资20万元;李某、赵某各出资10万元。赵某与刘某之间签订有合同,约定由赵某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刘某在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但投资收益由实际投资人刘某享有。

赵某未经刘某同意,将其代持的部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第三人丁。丁对赵某只是名义股东的事实不知情。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 赵某. 刘某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B. 赵某. 刘某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
C. 若刘某反对赵某. 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则丁不能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D. 即使刘某反对赵某. 丁之间的股权转让,丁亦合法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E. 赵某处分股权造成的刘某的损失,刘某可以要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DE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选项A错误。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本题中,价格是合理的,丁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而且该股权已经转让交付,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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