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务会计
医药卫生
金融经济
考公考编
外语考试
学历提升
职称考试
建筑工程
IT考试
其他
登录
财务会计
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6年1月
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6年1月
免费考试题库
2019-12-17
7
问题
<P>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6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7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P><P>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P><P>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10年4月做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10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P><P>问题:</P><P>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P><P>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P><P>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P><P>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P><P>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P>
选项
答案
解析
<P>[考点]民事诉讼程序(离婚案件)[答案及解析]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该案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P><P>就离婚案件的管辖而言,属于一般地域管辖,对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A市C区,B市D区是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的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案件,B市D区法院无权管辖,因此,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P><P>2.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理由如下:</P><P>第一,关于公开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属于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申请则公开审理,所以,法院公开审理是正确的。第二,关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出庭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案中原告无特殊情况理由,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而向法庭申请不出庭,法院竟然予以准许,这是不合法的。</P><P>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P><P>关于"自认"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因此,本题中所述对身份关系事实的承认不属于"自认"。</P><P>4.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做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P><P>对于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案件的处理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二审法院直接判决不合法。</P><P>5.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而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P><P>第一,关于抗诉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第二,关于离婚案件的解除婚姻关系部分能否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此,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部分的判决不能要求法院进行再审。第三,对于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能否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A市检察院对已分割的财产可以提起抗诉,而对于未分割的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P>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MJwfKKKQ
相关试题推荐
张某和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他们共同出资20万元,一年后获得经营利润2万元
李某在其房屋上设立信托,请求张某代其管理,并在李某死后将该房屋交给李某之子,信托
为了解2006年中国基金市场开放式基金中大部分基金的收益水平,应参考基金收益率统
2012年3月,张某将他与李某共有的一辆汽车出卖得款2万元。李某在外地得知后即来
王某和李某由于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后二人又重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但是并未
李某想选择遗嘱执行人,其不可以通过()方式确定。
李某自幼丧父,后来母亲与继父王某结婚,李某长期与祖母住在一起。后李某母亲去世,王
王某预计退休后能够生存25年,退休后每年年初从退休基金中拿出40000元用于一年
王某预计退休后能够生存25年,退休后每年年初从退休基金中拿出40000元用于一年
李某到某社会服务机构工作,主要负责机构的财务管理,一般而言,社会服务机构的主要资
随机试题
(51-54题共用题干) 女性,26岁。腕踝关节疼痛半年,入夏以来在阳光下行走
单侧唇裂采用三角瓣法修复的优点是 A.裂隙两侧前庭沟不需做松弛切口 B.鼻底
下列关于政府基本职能的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肾炎性水肿一般首先表现为
能够阻止外部环境的热流进入,减少冷量损失,维持保冷功能的核心层是()。
账簿按格式分类包括()。
一般资料:女性,49岁,已婚,大学专科毕业,机关公务员。 求助者自述:上高中的
一般资料:女性。24岁,未婚,大学毕业。 求助者自述:我们刚拿到毕业证书本应
安徽宗教文化资源丰富,五大宗教在安徽均有传播。
接上题,因为调整奖金方案,每个员工为此多获得的税后收入为()元。A:276.2B:176.2C:264.2D: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