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将八成新手机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卢某,双方约定:手机交付卢某,卢某先付款1

昕玥2019-12-17  24

问题 单某将八成新手机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卢某,双方约定:手机交付卢某,卢某先付款1000元,待试用一周没有问题后再付3000元。但试用期满卢某并未按约定支付余款,多次催款无果后单某向M法院申请支付令。M法院经审查后向卢某发出支付令,但卢某拒绝签收,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20天后,卢某向N法院起诉,以手机有质量问题要求解除与单某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单某退还1000元付款。根据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

选项 A.卢某拒绝签收支付令,M法院采取留置送达是正确的B.单某可以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因卢某向N法院提起了诉讼,支付令当然失效D.因卢某向N法院提起了诉讼,M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督促程序。《民诉解释》第431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故A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3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本案中,债务人卢某在20天后才向另外的N法院起诉。《民诉解释》第433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B项正确,C项与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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