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昕玥2019-12-17  16

问题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选项 A.5;10B.5;20C.10;20D.10;30

答案B

解析考点:本题考查非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条件。非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条件 (1)准入条件。《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在净资产指标、专门托管部门设置、系统配备、人员素质、制度建设等方面设置了准入条件,具体如下:①净资产指标方面:需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②风控指标方面:要求其风险指标应持续符合监管规定。③部门设置方面: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④系统配备方面: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及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⑤独立性要求与利益冲突防范: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件,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2)从业人员方面:①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部门员工人数的1/2。②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3)制度建设方面:需具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4)非银行金融机构需满足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5)审核程序。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MRx9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