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甲欠乙15万元债务到期未清偿,为避免被强制执行唯一的设备,同年3月,甲与其朋友丙商议后,将该设备以市价260万元的65%转让给丙。2019...

admin2020-12-24  15

问题 2019年1月,甲欠乙15万元债务到期未清偿,为避免被强制执行唯一的设备,同年3月,甲与其朋友丙商议后,将该设备以市价260万元的65%转让给丙。2019年5月,乙获知后拟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乙最迟应于2020年5月提起撤销权诉讼
B.乙的撤销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C.乙应以丙为被告,甲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D.乙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甲承担
E.乙可要求丙向其返还设备

答案AD

解析(1)选项A: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2)选项B: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设备是甲唯一的财产,丙对甲的欠债情况知情,转让价格不足市价70%,因此乙的撤销请求法院应予支持。(3)选项C:撤销权诉讼,以债务人甲为被告,以丙为第三人。(4)选项D: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5)选项E:债权人对撤销权的行使结果无优先受偿权,取回的财产应归属于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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