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视居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监视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措施 B.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C.监视居住...

admin2020-12-24  22

问题 关于监视居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监视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措施
B.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C.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D.在看守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应当折抵刑期

选项

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由此,监视居住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又具有特殊情形时才能适用监视居住,A选项不当选,C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既有可能被监视居 住也有可能被取保候审,故B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故D选项在看守所执行的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74条 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曰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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