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免费考试题库2019-12-17  17

问题 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职须年满四十五周岁B.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由其法院和检察院组成C.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都有权解释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D.国务院有权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答案ABD

解析本题为选非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故选项A“四十五周岁”的表述错误,应当是“四十周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据此,香港特区的司法机关仅有法院。香港不设检察院。该法第6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而律政司属于行政机关。故B项错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特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本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据此,C项表述正确。注意:特区法院包括各级法院,而不限于终审法院。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特区发生特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只能“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能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主体,根据《宪法》第80条,只能是国家主席,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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