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

Freeti2019-12-17  22

问题 (2009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请分析此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权利的含义、行使条件及行使方式)。

选项

答案

解析(1)此法条是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包括:①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②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权利;③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④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3)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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